最高法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入选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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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网站12月2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呼格吉勒图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聂树斌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等。
以下是典型案例具体情况:
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
目录
1.秦德义、李宁静等人申请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2.郑传振申请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3.王建中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4.黄彩华等人申请广东省连平县公安局刑讯逼供致死国家赔偿案
5.霍娄中、霍一米申请陕西省宝鸡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6.任庆海申请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7.刘姣鸿申请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返还追缴财产国家赔偿案
8.佘祥林申请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9.赵作海申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10.叶春梅等人申请安徽省巢湖监狱怠于履职国家赔偿案
11.朱红蔚申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12.绿宝鑫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查封国家赔偿案
13.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14.张辉、张高平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15.呼格吉勒图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16.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
17.郭孝先等人因郭建华死亡申请湖南省郴州监狱国家赔偿案
18.菲利浦海运公司申请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
19.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国家赔偿案
20.泸州天新电子科技公司、魏振国申请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
21.聂树斌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22.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23.刘守成申请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案
24.王振宏申请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25.黄凤亿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国家赔偿案
秦德义、李宁静等人申请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本案是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后,赔偿请求人较早依据国家赔偿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例,也是全国首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因错误执行而予以赔偿的国家赔偿案。
中国工商银行衡南县支行诉衡南县糖酒副食品总公司(以下简称糖酒公司)贷款利息纠纷一案,经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该院执行。年12月29日,衡南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糖酒公司沿江北路批发部仓库拟查封库存的洋河大曲酒件。糖酒公司批发部主任李宁静对查封提出异议,主张库存洋河大曲为私人寄存。法院执行人员要求李宁静提供证据,李宁静未能提供,法院执行人员采取了异地扣押措施。其后,秦德义、李宁静提供了其与衡阳市城北公安分局下属的雁北物资贸易公司购销洋河大曲的清账协议和调拨单,糖酒公司出具的被扣押的洋河大曲不是该公司所有的证明,及诉争的洋河大曲寄存在沿江北路批发部仓库以及仓储费证明。年2月21日,衡南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所提供的证据,决定解除扣押,将先前扣押的件洋河大曲返还给赔偿请求人,并支付搬运费元,对扣押期间损坏的10瓶洋河大曲赔偿元。年3月28日,秦德义等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向衡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因不服该院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于同年5月3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衡南县人民法院在行使职权、扣押糖酒公司库存洋河大曲时,由于事先未能查清被扣押物的归属,且李宁静以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世友当场不能、不愿出具证明,导致错误扣押。后经查证被扣押的洋河大曲非糖酒公司所有,执行人员及时解除了扣押,返还给赔偿请求人,支付了返还的搬运费,并赔偿扣押期间原物损坏的价款。衡南县人民法院对错误扣押行为的处理是合适的,但处理决定形式欠妥,应予纠正。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货款利息以及扣押物因扣押在时间上可能造成的差价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于年8月8日决定:解除对件洋河大曲酒的扣押,并返还给赔偿请求人,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法者,国之权衡,时之准绳也。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国家赔偿法,年1月1日实施,标志着国家赔偿在立法层面上升为国家意志,为今后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规范遵循。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在国家的法治化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了一批国家赔偿案件,一批当事人依法获得了国家赔偿。本案是国家赔偿法实施后,目前能够确认的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申请人依据国家赔偿法请求国家赔偿,人民法院依据国家赔偿法审理且作出赔偿决定的国家赔偿案件。案件的审理与决定尽管今天看来稍显粗糙,但案件中所隐含的对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错误扣押行为的认定、造成实际损失应予赔偿的规则,体现了国家赔偿法保障受害人依法享有国家赔偿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宗旨和制度价值。
(案例提供: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郑传振申请福建省南平市
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本案是首例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决定赔偿的刑事冤错国家赔偿案件,首次明确了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的,赔偿请求人有权获得相应的国家赔偿。
年5月,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投机倒把罪判处郑传振有期徒刑一年,以盗窃罪判处郑传振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福建省南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年3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维持一、二审法院对郑传振投机倒把罪的判项,撤销一、二审法院对郑传振盗窃罪的判项。年4月24日,郑传振被释放。同年6月,郑传振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因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予赔偿,郑传振遂于同年8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本案虽不属于全案宣告无罪,但盗窃罪不能成立,原判郑传振盗窃罪被撤销,其盗窃罪已执行的刑期,赔偿请求人依法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年1月1日以后羁押的部分,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对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羁押的部分,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据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撤销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中法()刑赔字第1号决定,由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郑传振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元。
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加充分的权利和自由,是人民司法的最高理想追求。根据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在数罪并罚情形下,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应否赔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人民法院深刻把握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明确了数罪并罚案件再审后,部分罪名不成立但实际羁押时间超过再审改判确定刑期的,赔偿请求人有权获得相应的国家赔偿。这一通过个案审理确定的国家赔偿领域裁判规则,最终被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所吸收,上升为司法解释规范。该案在深层次上推进了公平正义的实现与司法裁判的良规递进,体现出司法对基本人权的现实关怀与制度保障。
(案例提供: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建中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首例国家赔偿案件。该案的赔偿决定,明确了刑事赔偿案件中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以及恢复名誉的实施方式。本案的审判实践,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早期对国家赔偿法立法精神的贯彻实施,对人权的切实保障。
年5月18日,吉林省辉南县镇郊供销社综合商店被抢劫,更夫艾某被打伤致残。年12月,因王建中、施长喜涉嫌抢劫,吉林省通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王建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施长喜有期徒刑十五年;并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年7月,辉南县公安局经侦查认定年“5.18”案件系顾某、于某所为。年9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院刑事裁定和通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年9月,通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宣告王建中、施长喜无罪。王建中、施长喜于年12月以再审无罪为由申请国家赔偿。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赔偿王建中.29元,赔偿施长喜.92元,同时在赔偿请求人所在地召开会议,当场宣布赔偿决定,并当场给付赔偿金。后赔偿请求人王建中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
国家赔偿法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赔偿委员会并设立了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第一届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别由两位副院长兼任,其他委员由本院有关审判庭庭长兼任,负责审理本院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指导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成立后审理的首例国家赔偿案件。本案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初期,错判羁押时间较长,赔偿金额较大。赔偿义务机关通过在赔偿请求人所在地召开会议、公开宣布赔偿决定、当场给付赔偿金的方式,为赔偿请求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最大可能地帮助请求人回归社会,融入社区。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依法维持原赔偿决定的同时,明确了刑事赔偿案件中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以及恢复名誉的实施方式,对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初期全国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起到了有力的指导作用。
(案例提供:最高人民法院)
黄彩华等人申请广东省连平县公安局
刑讯逼供致死国家赔偿案
刑事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审讯犯罪嫌疑人应严格依法进行,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同时,还应当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年7月30日,韦月新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公安局油溪派出所传唤。自年7月30日起至8月1日止,派出所警察黄某浩、黄某文审讯了韦月新3次,长达30多个小时,对其采用体罚、殴打等方式逼取口供。8月1日,韦月新自缢于该派出所留置室。经法医鉴定,韦月新身上多处损伤均系钝器作用所致,属轻微的非致命伤,结论为韦月新系生前缢死。年1月7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黄某浩、黄某文构成刑讯逼供罪,依法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年12月8日,韦月新的亲属黄彩华等人以刑讯逼供致韦月新死亡为由申请国家赔偿。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决定:连平县公安局赔偿韦月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元;给付韦月新生前抚养的韦鹏锋、韦鹏勇俩人生活费合计为元;给付韦月新的父母韦娘金、黄亚田二人每年元的生活费,从年8月1日起直至死亡时止。
徒法无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本案发生于年,系全国首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刑讯逼供致死国家赔偿案件,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刑讯逼供造成公民死亡”尚属空白。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审理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且与受害人自杀身亡具有内在联系,据此就应当认定属于“刑讯逼供造成公民死亡”的情形,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其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本案的赔偿决定,让死者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得到应有的赔偿,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其权利,案件的审理结果即使在今天看来,依然有借鉴意义。
(案例提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霍娄中、霍一米申请陕西省宝鸡县
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基于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同案犯罪嫌疑人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收容审查,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后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的,原批准逮捕决定应被视为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应当是赔偿义务机关,对全部羁押期间承担赔偿责任。
年8月22日,霍娄中、霍一米、霍如杰与同乡孔某一同外出购买石英矿石。因孔某早先订购的矿石未交货款,导致货主收取霍如杰元货款后不予返还,霍如杰向孔某索要该款被拒。霍娄中、霍一米、霍如杰遂乘孔某熟睡之机采用绳子捆手、毛巾堵嘴等手段,强行从孔某裤兜内掏走现金元。陕西省宝鸡县公安局以霍娄中、霍一米、霍如杰(在逃)涉嫌抢劫,于年9月将霍娄中、霍一米刑事拘留,6天后转为收容审查。同年12月31日,宝鸡县人民检察院对霍娄中、霍一米批准逮捕。年6月16日,宝鸡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同年6月24日二人被释放。随后,霍娄中、霍一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宝鸡县公安局以霍娄中、霍一米涉嫌抢劫对其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后经宝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该院后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说明原批准逮捕决定是错误的,宝鸡县人民检察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虽然宝鸡县公安局对赔偿请求人采取了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措施,但宝鸡县人民检察院是基于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对二人批准逮捕,故应对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部分一并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决定由宝鸡县人民检察院赔偿二请求人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各.8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本案犯罪嫌疑人先经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收容审查,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包括此前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部分的全部羁押期间一并承担赔偿责任。年国家赔偿法关于侵犯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相互推诿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案中,人民法院按照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吸收原则”(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哪一个机关最后作出侵犯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决定,该机关即为赔偿义务机关),确定检察机关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并承担赔偿责任,保障了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避免了程序空转对其权利保护不充分带来的诉累,也厘清了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认识,推动国家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案例提供: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任庆海申请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赔偿请求人被法院判决无罪,获得所在单位足额经济补偿后,申请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仍应给予国家赔偿。国家赔偿与企业补偿性质不同,企业补偿不能代替国家赔偿。
任庆海(原系通辽铁路分局业务员)因涉嫌贪污犯罪,于年4月被辽宁省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批准逮捕。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于年7月22日向辽宁省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通辽铁路运输法院于年8月12日作出刑事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庆海犯贪污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任庆海无罪。任庆海于同月14日被释放。通辽铁路分局于年4月2日一次性补发任庆海工资、奖金补贴、效益工资共计.21元。年1月13日,任庆海向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因不服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任庆海向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通辽铁路分局给赔偿请求人补发工资、奖金等属于企业补偿,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赔偿决定以及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复议决定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撤销。据此,决定撤销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赔偿决定和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关于不予赔偿部分;维持关于“应当在任庆海原单位和现单位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部分;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支付任庆海被错误羁押赔偿金.5元;驳回请求人任庆海的其他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人在已经获得单位经济补偿,且数额超过国家赔偿标准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是本案的争议焦点,类案审理中标准也不统一。本案在国家赔偿工作起步阶段中明确,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赔偿法对受害人进行的赔偿,与受害人所在单位给予的补偿性质不同,受害人所在单位的补偿不能代替国家赔偿。本案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划清了国家赔偿与善后工作的界限,厘清了国家赔偿和工资补发两者的不同性质,对正确适用国家赔偿法,救济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实现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提供: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姣鸿申请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返还
追缴财产国家赔偿案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侦查职权,插手经济纠纷,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属于职务行为的,公安机关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刘姣鸿原系海南永联药业公司(以下简称永联公司)会计,莫某强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年7月,因莫某强将永联公司转手给韦某涉嫌合同诈骗,同月20日海口市公安局对其二人立案侦查,案件承办人为原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赵某某。年3月,刘姣鸿受莫某强委托,经周某革介绍,以29.5万元将永联公司转让给金某谊。金某谊又委托周某革将该公司转让给他人。之后,周某革以刘姣鸿非法转让公司使其无法经营为由要求退还转让费,刘姣鸿不同意。年1月3日,周某革与刘姣鸿因退款一事发生争执后报警,当晚值班民警赵某某带着干警出警,以办案为由要求周某革、刘姣鸿等人到海口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回到公安局后,赵某某对刘姣鸿一方说,莫某强是在逃诈骗犯,刘姣鸿帮其卖公司也属诈骗,刘姣鸿如果不答应退钱,当晚就回不去。刘姣鸿见状表示同意退还20万元,随后分两次在赵某某办公室将20万元交给周某革。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赵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刘姣鸿随后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赵某某身为公安民警,利用职务之便,滥用侦查职权,插手经济纠纷,构成滥用职权罪。本案从报案、出警、追缴财产的地点及过程,均证明赵某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符合年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追缴财产情形。海口市公安局应承担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责任。据此,决定由海口市公安局返还受害人20万元。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规定,严禁公安机关非法干预经济纠纷,在办理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划清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线,不得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侵犯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个别公安干警利用职务之便,滥用侦查职权,对当事人进行传唤,违法介入经济纠纷,构成滥用职权罪,其行为属职务行为,其所在机关应当承担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损失的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以及国家赔偿审判实践,通过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情形及责任,形成了制约和监督公权力运行的倒逼机制,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案例提供: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佘祥林申请湖北省荆门市
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本案是较早引起社会广泛